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1003148/2020-01828 | 主题分类: | 医保 |
| 发布机构: | 省医保局 | 成文日期: | 2020-12-08 |
| 统一编号: | ZJSP73-2020-0009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| 文 号: | 浙医保发〔2020〕27号 | ||
-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医疗保障局:
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2号)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、省司法厅等部门相关工作部署,我局对2018年10月25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。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8件(附件1),其中《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》(浙价医〔2018〕114号)中的“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,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”“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”修改为“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”;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(附件2)。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。
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: 1.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.doc
2.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.doc
浙江省医疗保障局
2020年12月8日
链接: 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-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